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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常識

父債子還?!

鄭伊玲

The case

  老張是個老實的生意人,婚後育有二子,一家人生活雖不富裕,但是和樂融融。未料,好景不長,在老張事業最 得意之時,心愛的妻子竟意外辭世。深受打擊的老張自此一蹶不振,每天藉酒麻醉,並在散盡積蓄,積欠高達300萬元的債務後,以自殺方式了結餘生。債主們得 知老張往生後,便轉向其子女追討債務,說父債子償本是天經地義的事。其子女雖事親至孝,但實在無力還此鉅債,覺得法律真的很不公平,明明錢是父親欠的,竟 然必須由無辜的子女們來償還!

 

As I see it

  傳統社會中,許多人認為「父債子償」或「夫債妻償」是天經地義的事,因此如果債務人死亡,債權人總是會直 接向他的家人追討,而造成更多的家庭悲劇。事實上,關於繼承的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固然是以概括繼承(即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為原 則,但是繼承人(如配偶、子女)對於繼承與否仍有自主選擇之餘地,即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來保障自身權益。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有繼承權之人,拋棄一切權利義務之繼承權。繼承人採此主張,除因為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債 務之財物因素外,尚發生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不睦,不願繼承被繼承人生前財產之情形,由此可知,拋棄繼承不一定對全體繼承人有利,因此為確保其他繼承人 之權利,民法將拋棄繼承之效力限於主張拋棄繼承之人而不及於其他繼承人。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權,該繼承人原本依法可以享有之繼承權(應繼分),則須依據 民法第1176條規定之順位,歸屬其他繼承人。

 

  另外,關於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54條參照), 也就是說,如果死者債務大於遺產,債主只能就遺產請求清償,不能更進一步要求繼承人拿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反之,如果死者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還可以繼承剩 餘的遺產,這種繼承方式,對繼承人來說,可以說是「穩賺不賠」的,因此如果繼承人不只一人,只要任何一個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對於其他繼承人也一併發生效 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會對於其他人(如因拋棄繼承有繼承權之人、債權人等)之權 利義務產生影響,為避免繼承問題延宕時日,影響社會秩序之安定,民法對於兩者均設時效及形式之規定。拋棄繼承之時效為「知悉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 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參照);限定繼承則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參照)。一般而言,依據國內習 俗,死者往生後二、三個月內正是處理其喪葬事宜之時機,故實務上屢見民眾錯過拋棄、限定繼承之時效期間,致繼承龐大債務之窘境。

 

  本案被繼承人(老張)的配偶已死亡,其繼承人應為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條參照),也就 是老張的兩名子女。兩人連帶負擔繼承300萬元債務(民法1153條參照);然倘若兩人其中任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則因為老張已經沒有遺產,其債務無由清 償,子女也不發生債務繼承的問題。又倘若僅其中一人拋棄繼承,則另一人繼承所有債務;倘若兩人均拋棄繼承,則將由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

 

  因此,如因被繼承人之債務問題而拋棄繼承,其他繼承人(包括各順位之繼承人)應一同拋棄,免得擔負債務。 因此如果因為債務問題不願繼承之情形,切記要連同以下順位之繼承權一併拋棄,才能避免債留子孫,甚至債留父母兄弟!然而,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不要怕麻 煩,以聲請限定繼承為佳。

 

(作者為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