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97年04月18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度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3 月 26 日勞福 2 字第 0970135308 號函修訂

一、為加強推動兩性工作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解決員工托兒問題,穩定勞動生產力,提昇企業競爭力,特訂定本須知。

二、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為限。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1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

2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 50 萬元。(托兒設施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

 (二)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之。

四、 97 年度補助申請日期為 97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20 日,並於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書表可經由全民勞教 e 網(網址: cla.hilearning.hine t.net )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 www.cla.gov.tw )進入全民勞教 e 網下載,或請逕向當地勞工行政單位(如附件一)索取,函索者請附回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及地址)。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單位提出申請。

 (二)檢附文件:

1 、托兒設施

( 1 )申請書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 2 )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 3 )實施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 4 )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 5 )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 6 )其他。

2 、托兒措施

( 1 )申請書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 2 )實施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 3 )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 4 )委託契約書影本。

( 5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 6 )其他。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計畫,於本年 6 月底前完成初審,並載明審核結果,於 7 月 20 日前將初審核定案件之書表影印,加蓋「與正本無誤」字樣,併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該托兒設施措施之預算補助情形,轉送本會複核。

 (二)審查重點:

1 、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辦法規定。

2 、申請單位未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 、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 、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例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會或審計機關查核。

 (二)為鼓勵中小企業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事業單位或雇主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 99 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之事業單位,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總數提高補助上限比例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本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接受本會補助之單位,其辦理撥款及結報方式如下:

1 、托兒措施:依本會核准金額,於 97 年 11 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影本(須由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核章)至本會,辦理撥款及結報。

2 、托兒設施:依本會核准金額,於 97 年 11 月底前開立收據,並檢附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影本(須由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核章)、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經費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會,辦理結報及撥款。

 (九)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會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 同之托兒設施,最多每三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者,不再予以補助。

 (三)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四)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接受托兒設施之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年度經費補助」字樣。

九、督導及考核:

 (一)當地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如有停辦或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會,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本會與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會補助之企業托兒單位,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本補助款之使用如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 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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